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卓良因工作岗位调整辞去忻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责任编辑:卢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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