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裴峰因工作变动辞去忻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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