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张玉柱辞去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9年7月23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忻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玉柱辞去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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