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的决议 |
2017-10-19 00:00 |
(2017年10 月19 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为威廉希尔官网生态文明和美丽忻州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每年除夕至正月十六(农历)期间,忻州城区东至北同蒲线、南至南环街、西至大运高速公路、北至旭来街(含上述四条道路)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办事处)以及其他组织应该开展保护环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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