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
2017-04-01 00:00 |
(试 行) (2012年10月28日忻州市三届人大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代表法》、《组织法》和《山西省实施< 代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威廉希尔官网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市人大代表小组是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组织形式。 二、本着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就地就近的原则,以选举单位为基础,组建市人大代表小组。 三、每个代表小组人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每组确定2-3名召集人,负责召集、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四、代表小组活动要求: (一)代表小组每年要制订活动计划,建立起学习制度、活动制度、履职登记等制度。每次活动情况要有详细记录。每年的活动计划和总结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备案。 (二)每个小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每次活动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代表须参加本组开展的各项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组长履行请假手续。 (四)代表小组活动采取因地、因时制宜,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 五、代表小组活动内容: (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省、市、县(市、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市、县(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二)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座谈、走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通过市、县(区、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为代表参加市人代会提出议案和建议做好有关工作; (四)交流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经验和体会; (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法制、教科文卫、农业、城环、民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牵头并组织市直代表小组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六、代表在小组活动中,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代表不得借小组活动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为个人和亲友办事、牟利。形成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代表。 七、各选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协助解决好代表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 八、代表小组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从代表经费中拨付解决。 九、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和检查。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代表小组召集人和部分代表总结活动情况,交流活动经验,检查、指导代表小组建设活动和代表职履情况。 十、市级代表小组活动可以邀请本区域内的省、县级人大代表参加。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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