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忻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忻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接受王明生辞去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忻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办: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晋ICP备 15000128号
晋公网安备 威廉希尔官网
版权所有:忻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