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李彦斌辞去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7年8月28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彦斌辞去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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