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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制度
2015-12-05 00:00   忻州人大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提高常委会议事水平,推进威廉希尔官网全面脱贫全面小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要在每年第一季度拟定审议报告年度计划。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年度计划,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的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提出下一次常委会议题建议,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在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常委会秘书长召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围绕会议议题组织视察或调研,形成的视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常委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各县(市)、区人大常会负责人。

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作自选主题发言。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作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发言。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审议意见,会后十日内,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处理情况需在收到审议意见书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该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或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讨论,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讨论,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个别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罢免案。

第十八条 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至迟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交送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提议案的机关应当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依照《忻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辞职案,依照《忻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撤职案,审议和决定的具体程序,按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如果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或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弄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报送常委会。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向常委会报告的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讨论,提出意见,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或副市长到会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委托其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分别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

主任会议应当根据年度计划,选择部分专项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对工作报告批评意见较多,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决定,报告人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五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发言,要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有理有据,言简意赅。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常委会组成人员受本组委托,在联组会议上作代表性发言时,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不属此限。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的方式,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常委会机关网站上公布,并及时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常委会原则通过的文件,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修改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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