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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山西出台办法规范三级人大专题询问
2016-06-01 00:00   山西日报   (点击: )

山西日报记者刘宇报道:“通过立法把省、市、县三级人大专题询问加以规范和加强,使专题询问跨入法制轨道,这在全国尚属首创,意义重大。”5月31日,《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国顺向记者表示。(办法全文另发)

自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以来,从2011年开始,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世文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于制定出台专题询问办法高度重视,将此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六权治本”要求,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并以此增强监督实效、推进“一府两院”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涛表示,制定出台专题询问办法是落实监督法、完善人大监督方式的创新举措,是推动“六权治本”的具体实践,为合力监督权力再添法制保障。特别是办法规定“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推动实现人大监督常态化。

专题询问办法聚焦我省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存在的针对性不强、操作不够规范、实效性不足等问题,对专题询问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永明说,专题询问办法突出精准选题,从专题询问议题建议的选定、询问提纲的确定,到询问提出的具体问题,都紧紧围绕改革工作难点、社会发展重点、群众关心热点,进一步增强了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同时,办法还增强了专题询问的规范性,确立了专题询问的法律地位,对专题询问议题选定和方案制定、询问提纲的确定、调研、督办整改、新闻宣传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

询问是手段,效果如何保证?邓永明表示,办法从加强专题询问实效性角度出发,明确不事先告知应询单位询问的具体问题,体现真询真问;强化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督办整改,要求应询单位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对此,运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建合深表认同,他说,办法强调了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监督,表明专题询问不能一问了之,而要对整改情况连续跟踪督办,直至问题解决。

  附: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加强权力运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公开透明、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关系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公开征集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机构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汇总并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主任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常务委员会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题询问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拟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议题、应询单位、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方法步骤、询问会议组织、新闻报道等内容。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调研,掌握真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公开征集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询问提纲。

调研报告和询问提纲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会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抄送应询单位。

第八条  应询单位应当按照专题询问工作方案要求,提供必要资料,配合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相关活动,做好应询准备工作。

第九条  专题询问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后举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公民旁听。询问人主要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产生,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条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应当围绕询问提纲,结合应询单位职责,紧扣议题、抓住关键、明确具体,不得事先告知应询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到会回答询问。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二条  应询人回答询问应当直截了当、客观准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五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抄送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十日内,结合审议有关报告的情况,整理提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交由应询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应询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二个月内,将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问题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承办机构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承办机构应当对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结合审议有关报告和专题询问会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时,应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应询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应当要求其继续处理并报告,也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应当作为宣传法律法规、规范权力运行、推动和促进工作的有效途径。专题询问情况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协调安排新闻媒体做好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新闻媒体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选定、调研视察、听取报告、现场询问、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督促整改等工作可以进行连续报道,对现场询问可以进行网络直播、电视直播或者录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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